(2017)黔0222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会琴与陈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琴,陈秋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238号原告:刘会琴,女,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陈秋玉,女,197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刘会琴与被告陈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会琴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秋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琴��回对被告陈秋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刘会琴承担。审判员 张明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