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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志红、王莉莉、周崇光、刘彩如、赵小康、杨雪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志红,王莉莉,周崇光,刘彩如,赵小康,杨雪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361号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武康路中段,机构编码:E0433S361070001。法定代表人屈扬,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善祥,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经理。被告刘志红,男,生于1977年4月4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上赵村四组,农民。身份证号612323197704047615。被告王莉莉,女,生于1987年1月23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上赵村四组,身份证号612323198701232366。系刘志红之妻。被告周崇光,男,生于1963年7月5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纸坊街道办事处清凉村九组,农民。身份证号612323196307052619。被告刘彩如,女,生于1965年6月12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纸坊街道办事处清凉村九组,农民,身份证号612323196506122624。系周崇光之妻。被告赵小康,男,生于1971年4月7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上赵村三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7104072411。被告杨雪儒,女,生于1968年3月8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上赵村三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680308242X。系赵小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志红、王莉莉、周崇光、刘彩如、赵小康、杨雪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应收取3650元,决定收取2650元,其余予以免交,由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裁定送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永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人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