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2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龙泉分理处与杨胜波、宋秀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龙泉分理处,杨胜波,宋秀艳,丁援朝,兰建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527号之一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龙泉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龙泉镇驻地。负责人李言波,主任。委托代理人纪泽尚,男,汉族,1987年8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系该银行员工。被告杨胜波,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宋秀艳,女,汉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丁援朝,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即墨市。被告兰建青,男,汉族,1966年1月26日出生,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龙泉分理处与被告杨胜波、宋秀艳、丁援朝、兰建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胜波、宋秀艳、丁援朝、兰建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龙泉分理处撤回对被告杨胜波、宋秀艳、丁援朝、兰建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5元、保全费420元,总计78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雅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