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4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谭雯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雯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民特11号申请人谭雯霞,女,1958年3月29日出生。申请人谭雯霞要求宣告高兰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高兰华,女,1935年12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高兰华与其丈夫谭德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育有一儿一女,申请人谭雯霞系被申请人之女。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年老多病,意识模糊,生活不能自理。现谭雯霞申请高兰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自己为高兰华的监护人,其家人均表示同意。2017年4月18日,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针对被申请人高兰华的病情作出武精司鉴字[2017]第041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为:高兰华符合ICD-10中“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血管性痴呆)”的诊断标准,受疾病的影响,对现实的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丧失,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高兰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谭雯霞为高兰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