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宝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宝明,陈惠珍,董宝金,章小文,林周,汪锦妹,洪臣玲,陈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861号申请执行人: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灵洞乡上郭村。法定代表人章小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宝明,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陈惠珍,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董宝金,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章小文,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林周,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汪锦妹,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洪臣玲,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陈惠英,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周、董宝金、汪锦妹、陈惠英、董宝明、陈惠珍、章小文、洪臣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但被执行人董宝金、章小文在位于兰溪市丹溪大道73-101号4单元402室,但因上述房产已设立抵押债权,且被其他案件查封,该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为此,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林周、董宝金、汪锦妹、陈惠英、董宝明、陈惠珍、章小文、洪臣玲纳入失信名单。2017年4月1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综上,本案被执行人林周、董宝金、汪锦妹、陈惠英、董宝明、陈惠珍、章小文、洪臣玲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具体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1550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62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的房产暂时难以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8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永忠审判员 伍俊鸿审判员 林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陈君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