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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海微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微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国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626号原告:中海微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办公楼五层。法定代表人:潘世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美,黑龙江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华,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6110160030,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华市场东厢楼3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微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微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微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微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7.00元,减半收取1,32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辛 麟审判员 杨永龙审判员 陈志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星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