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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64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嘉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戴勇、张永莉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嘉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戴勇,张永莉,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64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嘉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二村28号一层、二层,组织机构代码07565676-8。法定代表人何勤,董事长。被执行人:戴勇,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张永莉,女,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2383-8。法定代表人戴勇,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重庆市江北区嘉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戴勇、张永莉、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戴勇、张永莉、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重庆市江北区嘉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等。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继续查封本案诉讼中查封的,被执行人张永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家××西郊路××层(房地证号:105房地证2009字第21634号,房屋建筑面积1939.58平方米)的房屋。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号、南岸区××号、南岸区××号、南岸区××号房屋。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82号,权属证书号为101房地证2008字第36130号、第36131号、第36132号、第36133号、第36134号的房屋。经查,上述房屋均抵押给其他权利人,查封系轮候查封,暂无执行条件。同时,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戴勇在重庆银行人和街支行存单账号55×××11、55×××29、55×××37、55×××98、55×××66、55×××74、55×××82、55×××90、55×××08、55×××14、55×××22内存款各200万元人民币;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戴勇在重庆银行人和街支行存单账号55×××58内存款300万元人民币;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戴勇在重庆银行人和街支行存单账号55×××92、55×××00内存款各500万元人民币。经查,上述存单均质押给其他权利人,暂无执行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戴勇、张永莉、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戴勇、张永莉、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执6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李 红执行员 钱红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吉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