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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文秀与尹秋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秀,尹秋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252号原告赵文秀,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尹秋菊,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受理原告赵文秀诉被告尹秋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尹秋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尹秋菊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通知被告尹秋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文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783元,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封贵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宛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