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发文与龚先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发文,龚先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463号原告:郭发文,男,1962年2月7日生。被告:龚先富,男,1957年11月26日生。原告郭发文与被告龚先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郭发文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发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发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郭发文负担。审判员 代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