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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许正坤因与被申请人许正保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正坤,许正保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2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正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正保。再审申请人许正坤因与被申请人许正保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7民终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正坤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人证言证明我和五弟及我母亲共同生活,还有在他们生病期间由我及家人尽了所有赡养和照顾义务,他们的丧葬后事都是由我及我的家人料理和全部承担的;2、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5、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许正保的诉请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许正保提交书面意见认为,申请人所提5项再审理由均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结果正确,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故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申请人许正保主张许正虎在宅院内分得房屋四间并与母亲苗桂英共同生活的意见,经原一审法院查明,有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平面图、东湾村委会证明,经许正保申请,一审法院调取的高台县巷道镇司法所信访案件材料、东湾村村委会会议记录、东湾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笔录、一审法院询问笔录,许正保申请出庭的证人许正明、周志兰、雷在学、雷正虎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再审申请人许正坤虽对上述事实不认可,并主张其母亲苗桂英及五弟许正虎与其一直共同生活,其对二人尽了完全的赡养和扶养的义务,但其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其主张亦不符合该二人生前生活起居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本案被继承人许正虎2007年11月因病去世,后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其遗产房屋的继承发生纠纷,被申请人许正保于2015年7月提起诉讼,符合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此外,经审查,再审申请人所提其他一审中存在的问题,因其未在本案二审上诉时提出,故对此本院不予审查。综上,许正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正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