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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7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蒋俊志与范汉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俊志,范汉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7民初88号原告蒋俊志,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告范汉威,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俊志与被告范汉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俊志于2017年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蒋俊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俊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依法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蒋俊志负担(原告已预交375元,多出的18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员 邓敬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陆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