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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谢敏诉高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敏,高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045号原告:谢敏,女,汉族,小学文化。被告:高伟,男,汉族,大专文化。原告谢敏与被告高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谢敏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笫-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敏负担。审判员  贾靖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