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谢敏诉高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敏,高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045号原告:谢敏,女,汉族,小学文化。被告:高伟,男,汉族,大专文化。原告谢敏与被告高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谢敏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笫-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敏负担。审判员 贾靖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