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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汪春江申请执行罗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春江,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汪春江被执行人:罗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汪春江申请执行罗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罗涛银行存款28444.35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汪春江。剩余申请执行案款标的,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查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李德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