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民终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平、姜兴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平,姜兴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1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平,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泉口村16组市。委托代理人林洋、洪金潮,临安市锦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兴康,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上诉人赵平因与被上诉人姜兴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5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平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平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77元,减半收取838.5元,由赵平负担。赵平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强审 判 员  魏之薏代理审判员  杨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霁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