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平、姜兴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平,姜兴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1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平,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泉口村16组市。委托代理人林洋、洪金潮,临安市锦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兴康,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上诉人赵平因与被上诉人姜兴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5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平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平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77元,减半收取838.5元,由赵平负担。赵平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强审 判 员 魏之薏代理审判员 杨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霁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