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沈月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沈月蕾,天津鸿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曹焕敏,胡佳怡,黄鼎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财保66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16、18号。负责人:康文哲,行长。委托代理人:耿月飞,天津徐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月蕾,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天津鸿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一经路14号。法定代表人吴春生。被申请人曹焕敏,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现住天津市。被申请人胡佳怡,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黄鼎章,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月蕾天津鸿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曹焕敏、胡佳怡、黄鼎章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34497.4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沈月蕾、津鸿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曹焕敏、胡佳怡、黄鼎章名下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3334497.48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先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盛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