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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山东祥瑞煤业有限公司、崔祥泽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祥瑞煤业有限公司,崔祥泽,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德元,石家庄市藁城区鑫旺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7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祥瑞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高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兆文、叶欣,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祥泽,男,196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科技产业区。委托代理人:梁向军,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法定代表人:黄德元,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德元,男,1948年9月17日生,住吴江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家庄市藁城区鑫旺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北堤里村。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不占,该公司股东。上诉人山东祥瑞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祥泽、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德元、石家庄市藁城区鑫旺铸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是:一、祥瑞公司与华伦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是否已经生效,是否具备履行的基础和条件,双方是否实际履行了该协议,祥瑞公司从事的涉案货物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与《合作经营协议》有关。二、祥瑞公司对涉案货物是否享有质权,该质权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重审时应当查明并予以表述。三、对于认定事实证据,如职工周裕强妻子与华伦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等,应当经当事人举证、质证之后依法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祥瑞煤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孟志刚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李荣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