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柴露与湖北盛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露,湖北盛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盛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2民初427号原告:柴露,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炎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盛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盛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杨家厂镇新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695128149A。原告柴露与被告湖北盛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柴露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盛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柴露负担。审判员 王诗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