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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贾平与宋金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平,宋金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1616号原告贾平,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张文清,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被告宋金灵,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范焱华,黑龙XX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东生,黑龙XX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贾平与被告宋金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宋金灵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群乐街13号3单元402室七委六组,应由其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宋金灵户籍所在地系哈尔滨市香坊区群乐街13号3单元402室,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宋金灵地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文玉人民陪审员  任雅茹人民陪审员  田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