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杜万沙、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万沙,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民终2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杜万沙,男,1979年8月27日生,汉族,现住南宁市邕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克仁,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蔡立宗,��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伉,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华东路38号大和平华西商业城4号楼190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昌,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万沙、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703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703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杜万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5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成审判员 陆 斌审判员 李夏冰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