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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振坤与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坤,李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飞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1463号原告:杨振坤,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刚,男,1972年3月6日出生,居民,汉族,住章丘市。原告杨振坤与被告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振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48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经营困难,2015年12月19日、2016年12月14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100000元。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草莓低款35200元,余款7480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杨振坤针对其主张提供借条2份,证实被告借款的事实。李志刚未予答辩。经庭审调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2月19日、2016年12月14日李志刚从杨振坤处借款10000元、100000元,共计110000元。经杨振坤索款,李志刚以经营的草莓抵款35200元,余款74800元未予偿还。杨振坤诉来本院。本院认为,通过杨振坤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证明,杨振坤与李志刚借贷关系明确,李志刚借杨振坤款项,仅抵扣部分,剩余未能偿还,经杨振坤索款未果,侵犯了杨振坤的民事权利,李志刚应承担民事责任偿还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自主张权利之日可按年息6%支付利息。李志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是对自己权利之放弃,责任自负。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志刚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杨振坤借款74800元及利息(本金74800元,自2017年3月14日始按年息6%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