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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行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白学忠行政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宁行申11号白学忠:你与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苏文军、石纳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5)吴利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3行终25号行政判决不服,以本案有新证据,原审法院适用程序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经查,你所提证据系在二审生效后提出,该证据不是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另,你提出本案采用公告送达,未能使第三人石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缺乏司法能动性,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该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