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洪森、孔德洪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森,孔德洪,李大伟,邱玉波,平原县华益工艺品有限公司,平原绿生源餐饮有限公司,德州大泰成新材料科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恢5号申请人:周洪森,男性,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武城县;申请人:孔德洪,女性,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李大伟,男性,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平原县;被执行人:邱玉波,男性,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平原县华益工艺品有限公司,住平原县龙门经济开发区东区;被执行人:平原绿生源餐饮有限公司,住平原兴原大街南侧;被执行人:德州大泰成新材料科技公司,住平原县王风楼镇王汶村南。本院在执行周洪森、孔德洪与李大伟、邱玉波、平原县华益工艺品有限公司、平原绿生源餐饮有限公司、德州大泰成新材料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