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公司与黄明志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公司,黄明志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482号原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红星村一村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903495569N。负责人:李星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兵,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黄明志,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公司诉被告黄明志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波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