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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二初字第0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史述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史述今,邱锦群,熊瀚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00218-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富州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6105473-X。主要负责人:罗坤,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卫东,男,系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义,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410766830。被申请人:史述今,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邱锦群,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熊瀚铖(曾用名:熊伟),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史述今、邱锦群、熊瀚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丰民二初字第00218-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史述今、邱锦群、熊瀚铖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已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亦依法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故本案已无保全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史述今、邱锦群、熊瀚铖银行存款50000元或其同等数额的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甘庆育审 判 员  黄小娟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