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480号原告: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埜,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1985年3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