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世纪国信拍卖有限公司、崔振强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世纪国信拍卖有限公司,崔振强,孙美华,青岛莱西市宝盛包装厂,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世纪国信拍卖有限公司,崔振强,孙美华,青岛莱西市宝盛包装厂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601号原告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亚雷。被告青岛世纪国信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霞。被告崔振强。被告孙美华。被告青岛莱西市宝盛包装厂。投资人:孙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谭青岛世纪国信拍卖有限公司、崔振强、孙美华、青岛莱西市宝盛包装厂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青岛世纪国信拍卖有限公司、崔振强、孙美华、青岛莱西市宝盛包装厂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世纪国信拍卖有限公司、崔振强、孙美华、青岛莱西市宝盛包装厂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