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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福喜执行决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鄂0203执179号被拘留人:王福喜,男,汉族,1958年3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红申请执行洪裕泳、王福喜、石义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福喜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厉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后,未如实申报财产,主动履行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福喜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三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