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1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朝团、谢小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团,谢小丹,郭秀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朝团,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小丹,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秀洪,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朝团与被执行人谢小丹、郭秀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31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谢小丹、郭秀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如下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1)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向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心查询,被执行人郭秀洪购买了坐落于福清市单元房屋,该房屋已经本院另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它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由其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313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毓审 判 员 李 述 乐代理审判员 黄 煜 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秀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