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茂申与张清忠、高纪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申,张清忠,高纪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160号原告:王茂申,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农民,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邹城英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清忠,男,汉族,1957年2月2日出生,住平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纪盈,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平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路21号。负责人:王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庆存人民陪审员 李怀霞人民陪审员 赵佃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