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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1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赖君勇、罗忠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君勇,罗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11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君勇,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柯,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芳,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忠诚,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金菊,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赖君勇因与被上诉人罗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5)锦江民初字第07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赖君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赖君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君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上诉人赖君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燕审判员 范艾玓审判员 夏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云倩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