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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执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杨靖云与阮红旗、胡孔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靖云,阮红旗,胡孔胜,吴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杨靖云,男,1966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阮红旗,男,1960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胡孔胜,男,1974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吴文革,男,1976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杨靖云与被执行人阮红旗、胡孔胜、吴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贵民一初字第0316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文革848774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