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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培武、于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武,于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培武,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于明辉,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培武与被执行人于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明辉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山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明辉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山支行账户存款24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士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