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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益贞、娄世华、梁哲锋、郑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益贞,娄世华,梁哲锋,郑晓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136号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路银河大道888号总部经济港A4座。法定代表人:朱正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该银行员工。被告:梁益贞,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娄世华,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梁哲锋,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郑晓萍,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益贞、娄世华、梁哲锋、郑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51元,减半收取计4825.5元,由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其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