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袁丽娜与吕海松、胡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丽娜,吕海松,胡换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初791号原告袁丽娜,女,汉族,1983年10月5日生。被告吕海松,男,汉族,1986年4月9日生。被告胡换玲,女,汉族,1986年10月1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原告袁丽娜诉被告吕海松、胡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袁丽娜不能提供二被告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丽娜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有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