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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711号原告: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99号(成筑大厦6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66068412N。法定代表人:周贵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应军,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何霞,女,1961年5月8日出生,彝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何霞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陆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