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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吕嘉伟与刘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嘉伟,刘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吕嘉伟,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满族,个体,住银川市贺兰县。被执行人:刘陶,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吕嘉伟与刘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5768元(执行标的35338元、执行费43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伍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