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4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侯礼贵、曹碧清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礼贵,曹碧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0734民督11号申请人:侯礼贵,男,汉族,1954年3月21日出生,原寻乌县电信公司工作人员,住寻乌县。被申请人:曹碧清,女,汉族,居民,住寻乌县。申请人侯礼贵、曹碧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2015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曹碧清向申请人侯礼贵借款现金计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以借款20000元为本金、月利率2%计算利息,截止2017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共有22个月未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88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取,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28800元。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利息8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曹碧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侯礼贵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利息8800元。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173元由被申请人侯礼贵承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永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励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