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符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3民初331号原告符某,女,汉族,1991年8月28日出生,住广西省北海市铁山港区。被告林某,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符某于2017年4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已于遂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符某的申请符合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符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岳锋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