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刑更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俞平受贿罪、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541号罪犯俞平,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平湖市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嘉平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平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没收财产18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继续追缴赃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人4日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辉、赵子正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南湖监狱指派警官张雄伟、苏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俞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俞平在服刑期间(本次考核期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七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俞平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俞平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俞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俞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七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俞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平准予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