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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成怀与神木县改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怀,神木县改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570号申请执行人王成怀,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神木县改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大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8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神木县改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王成怀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9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神木县改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67530元,其中支付申请人王成怀246703元,交执行费2960元,剩余款项17867元退还被执行人神木县改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妮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4月25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张华、高胜强记录人:张艳妮评议如下:张华: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神木县改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67530元,其中支付申请人王成怀246703元,交执行费2960元,剩余款项17867元退还被执行人神木县改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高胜强:依照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贾小平:同意终结执行。评议结果: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