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新丽与王学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丽,王学宽,王新丽,王学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2409号原告:王新丽,女,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系辽宁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宽,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丽诉王学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慧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