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梅秀诉被告张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秀,张杨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309号原告:杨梅秀,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张杨,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杨梅秀诉被告张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杨梅秀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梅秀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梅秀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杨梅秀负担。审 判 员 曾青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 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