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光玉与胡道飞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玉,胡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王光玉,女,1952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胡道飞,女,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王光玉申请执行胡道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9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道飞的银行存款5746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