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金鹰创投民间融资清退资产监管联合会诉被告崔龙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金鹰创投民间融资清退资产监管联合会,崔龙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309号原告冷水江市金鹰创投民间融资清退资产监管联合会,住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展厅二楼。法定代表人李继光,该会会长。委托代理人刘小华,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赤荣,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龙作,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金鹰创投民间融资清退资产监管联合会诉被告崔龙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金鹰创投民间融资清退资产监管联合会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金鹰创投民间融资清退资产监管联合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金鹰创投民间融资清退资产监管联合会撤回对被告崔龙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4元,减半收取2502元,由原告冷水江市金鹰创投民间融资清退资产监管联合会负担。审 判 长 蔡振华人民陪审员 李尚泽人民陪审员 杨友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