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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时中法与王英杰、谢元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中法,王英杰,谢元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94号原告时中法,男,汉族,1965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王英杰,男,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谢元章,男,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长垣县。王英杰、谢元章委托代理人牛国良,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中法与被告王英杰、谢元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时中法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时中法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时中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时中法承担。审判长  李保红审判员  杨智慧陪审员  华江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月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