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春斌与任东、朱时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斌,任东,朱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斌,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东,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朱时成,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春斌因与被上诉人任东及原审第三人朱时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6)辽0411民初2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春斌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春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明明审 判 员 赵世平代理审判员 张庆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秀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