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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3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余荣昌与张德斌、张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荣昌,张德斌,张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3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荣昌,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北城办事处。被执行人张德斌,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北城办事处。被执行人张金凤,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16)鄂0683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德斌、张金凤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荣昌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德斌、张金凤XX元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该车辆予以评估、拍卖或变卖,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育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