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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限公司与郭书典、抚松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晟典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郭书典,抚松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晟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649号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戴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军,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书典,男,住址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抚松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抚松县松江河镇白山街6委4组。法定代表人:郭书亚,董事长。被申请人:长春晟典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6-44号三佳新村D栋3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郭书典。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限公司诉被告郭书典、抚松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晟典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三被申请人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限公司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郭书典、抚松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晟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08,108.74元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邢子健审 判 员  韩 玲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