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5执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魏某某,女,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肖云伟代理审判员 王鎔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