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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执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魏某某,女,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肖云伟代理审判员  王鎔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