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龙与谭胥芳、廖德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谭胥芳,廖德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52号申请执行人:王龙,男,1975年6月25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谭胥芳,女,1972年11月8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廖德标,男,1965年11月11日生,住湖南省永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王龙与被执行人谭胥芳、廖德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需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12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健审 判 员 梁邦生代理审判员 贺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标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